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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28 1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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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65岁男子猝死,家属向女子索要巨额赔偿?

案例回顾。一位65岁的潘先生患有急性心肌梗塞,并有心脏支架勃起。他的主治医生反复建议他要避免情绪波动,不要过度劳累。

然而,潘氏并没有把医生的告诫当回事。

这一天,他像往常一样,来到了迷路的杨女士租住的地方。

在支付了美元后,两人接着进行了非法交易。

然而,即使在交易过程中,潘某突然身体不适,有一段时间脸色发青,呼吸困难,四肢收缩,场面非常吓人。

杨女士见状,立即惊慌失措,一方面拨打了急救电话,另一方面盘面进行人工呼吸,实施紧急处理。

然而,令人痛心的是,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潘某早已失去了生命体征。

后来经法医鉴定,潘某死于突发性心肌梗塞。

在处理完潘某的后事后,其家人将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对潘某的意外死亡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总额为20万元人民币。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在本案中,杨女士是否要为男子潘某的意外死亡承担民事赔偿?潘的家人争辩说。1.潘某在与杨女士进行非法交易时发生意外死亡,如果杨女士没有向潘某提供非法交易,可能不会造成潘某意外死亡的后果。

因此,潘某的意外死亡与杨女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虽然潘某死于自己的突发疾病,但这是与杨女士发生性关系而诱发的疾病。

此外,杨女士明知潘某是老年人,还为其提供服务,显然有过错。

总之,杨女士对潘某的意外死亡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1.潘某的意外死亡是由其自身疾病的突然发作引起的,潘某知道自己患有急性心肌梗塞,但没有尽到告知杨女士的义务。

杨女士事先对潘的病情并不知情,也不可能预见到潘的突然发病。

2.虽然潘某与杨老太的关系诱发了疾病,但杨老太在潘某发病时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仅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还当场进行了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简而言之,杨女士对潘某的意外死亡没有法律责任,因此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潘氏家族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潘氏家族提出的20万元民事赔偿要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率减半,由潘氏家族的败诉方担任。

显然,杨女士对潘某的意外死亡没有责任,虽然她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她的行为涉嫌卖淫,最终被警方判处行政拘留。

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杨女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元的处罚。

同时,将房间租给杨女士的房东也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结合本案可以看出,杨女士对潘某的意外死亡没有责任,因为她事先对潘某的病情并不知情,而且在潘某患病时,她已经履行了提供合理帮助的义务。

换句话说,如果杨女士事先知道男子潘某的病情,但仍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在潘某发作时,杨女士因担心被追究责任,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提供帮助,如拨打急救电话等。

那么,对于潘某的意外死亡,杨女士应负法律责任。

最后,你对这个案子有不同的看法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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