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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30 2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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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德

《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动用急救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对于第五十四条详解如下:

一、赋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两种行政处罚权。

1.责令改正。

2.罚款。罚款分为两个档次,一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应与罚款并处,不能单处罚款而不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执法根本,目的是让行为人及时改正已犯的错误。如果只罚款不责令改正,被处罚当事人的错误行为依然存在。

三、本条应与处罚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动用急救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

(一)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医院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医院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急救人员。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医院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两个月前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第一,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医院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规划是法,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1)急救网络是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点)组成的三级机构。(2)急救中心是指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直接和城市相连的,满足城市救护呼叫要求,并肩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责任的场所,一般由指挥调度中心及相应配套用房组成。(3)急救分中心是急救中心的分支机构和城市某区域相连的,满足城市某区域救护呼叫的场所,一般由指挥调度室及相应配套用房组成。(4)急救站(点)是指急救中心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或医疗机构外部,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市标准的医疗机构。是在特定的服务半径内配备一定数量急救车,内设急救车库并配备急救车用品房间的急救网点。(5)医院,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一是急救中心必须实行7×24小时值班制度,从正式运行开始一刻也不能停止服务。二是急救站点,是按照一定的规范设置的,《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每五万人一辆急救救护车的标准配置急救救护车。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服务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地区每二十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服务半径五至八公里范围内设置一个急救站(点);每个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设置一个急救站(点);距离乡镇卫生院超过十公里,或者人口超过十万人或者急救医疗资源短缺的乡镇村街应当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每个急救站点都有一定的服务半径,形成小于十五分钟的急救圈,急救站点设置后要对所属十五分钟急救服务圈内的居民急危重患者的生命的负责,如果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所服务区域内的居民生命健康就会受到威胁。三是医院也是依法设置。《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院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一)服从本级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患者;(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病历等资料、信息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并逐步与居(村)民就诊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对接;(四)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治、转送等相关规定;(五)对本院院前医疗急救行为进行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职责。”医院必须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患者,一刻也不能耽误。如果医院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那将导致所负责的区域内的急危重患者无法得到救治。

第四,“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医院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两个月前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确实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医院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两个月前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指定新的单位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正常进行。

2.不得擅自减少急救人员。《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医院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急救人员……。”

第一,《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每辆院前急救救护车应当配齐医师、护士、驾驶员各一人;应当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可以配备担架员或者医疗救护员等急救人员。急救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时,应当统一穿着急救服装,文明待人,规范服务。”院前医疗急救急救单元的标准配置为:一是一辆配备急救设备器械药品的急救救护车;二是急救人员至少4人,分别是医师1人、护士1人、驾驶员1人、担架工或医疗救护员1人。三是通讯信息系统。急救救护车具有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到达急救单元(或称为急救小组)的三要素(车人通)要求:即急救设备的车辆、专业急救技术人员、现代通讯信息系统。

第二,急救救护车配置的急救人员至少4人,分别是医师1人、护士1人、驾驶员1人、担架工或医疗救护员1人。一人都不能缺,也不能用其他人代替。比如用助理医师代替医师在急救救护车上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此没有修改之前,助理医师不能代替医师在急救救护车上开展院前医疗急救诊疗活动。

第三,应当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可以配备担架员或者医疗救护员等急救人员。在急救救护车上,医师、护士不同于院内分工泾渭分明。在医院内,医师只是下医嘱,护士执行医嘱,所有的医疗急救设备器械全部由护士承担。但是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除了医嘱必须由医师作出之外,其它急救工作医师与护士是相同的,医师护士都要进行对患者的抢救、都要操作医疗急救设备器械,甚至都要参与搬抬患者。

第四,搬运、搬抬患者是院前医疗急救五项专业技术,即:止血、包扎、固定、搬运、通气之一,搬运、搬抬是抢救患者的医疗急救专业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那种认为搬运、搬抬是医疗急救员或担架工的工作,与医师、护士无关的观念是错误的。恰恰相反,医疗急救员与担架工必须在医师、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搬运、搬抬急救工作,在院前医疗急救实际工作中,是由急救单元的全体人员,医师、护士、驾驶员、担架工或医疗救护员共同完成的。为了更好地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急救抢救,急救单元可以采取分工协作的工作方法。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动用急救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

1.《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急救救护车的日常管理,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的急救救护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急救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2.《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条对什么是院前医疗急救做出了规定:“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医院、急救站(点)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院前医疗急救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统一指挥调度;二是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的医疗活动;三是三项特有的医疗活动,即: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四是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达不到这四个要素的就不是院前医疗急救行为。

3.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非医疗机构之间,需要具备一定转运功能的车辆进行转运且不需要任何医疗行为,实施简单照护、搬运的转运服务。急救中心(站)、医院不得将急救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三)如果违反本条,除了承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外,还有可能引起医疗纠纷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触犯刑律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孟洪德

(年7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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